毒品与兴奋剂管制有何异同?

作者: 日期:2022-11-22 单位:中国禁毒报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本文】

20226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新体育法),将于202311日起施行。新体育法中新增第五章反兴奋剂内容,共包含8条,涉及兴奋剂治理的理念、机构设置、宣传教育、国际合作等重要事项,搭建起了较为完善的兴奋剂治理框架。本文结合毒品治理经验,对新体育法视角下的兴奋剂治理路径完善作出探析。

兴奋剂与毒品管制比较

毒品与兴奋剂的范围划定涉及两者的内涵、外延及属性问题,与各自定义密切相关,同时也关乎相关案件性质和责任追究。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反兴奋剂条例》规定,兴奋剂是指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禁用物质等。《反兴奋剂管理办法》中规定,兴奋剂是指年度《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

新体育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管、卫生健康、商务、海关等部门制定、公布兴奋剂目录,并动态调整。这种直接以法律进行授权的方式提升了立法效力,增强了兴奋剂目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我国对兴奋剂范围认定的依据为《兴奋剂目录》,该目录每年发布一次,是国家体育总局联合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海关总署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参考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发布的《禁用清单》国际标准,结合我国实际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前我国执行的是《2022年兴奋剂目录》,共含兴奋剂品种367种,比2021年兴奋剂目录增加9个品种。

从定义模式来看,我国在毒品和兴奋剂的管制方式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均使用了目录列举的方式,并根据社会实际情况,对其范围进行动态调整,但二者在法律授权方面存在一定的区别。

毒品管制方面,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将毒品的列管通过规定“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与精神药物”进行授权立法,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条将毒品目录的制定、调整和公布权限授权给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

新体育法作为一项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则对制定和公布兴奋剂目录进行了直接授权。兴奋剂违法行为入刑之后,兴奋剂的范围是案件管辖和刑罚适用的前提。因此,在体育法层面进行法律授权,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也是反兴奋剂工作法治化的充分体现,对毒品管制立法模式也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综合治理:推进社会化工作

新体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反兴奋剂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育、公安、工信、商务、药品监管、交通运输、海关、农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兴奋剂问题实施综合治理。”本条在法律上确定了兴奋剂综合治理的理念,必将进一步推动反兴奋剂社会化工作,这与禁毒工作社会化的理念不谋而合。

禁毒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这充分体现了综合治理、全民参与的毒品治理理念。禁毒工作必须要实现多主体参与、多资源链接、多力量调动的社会化格局,反兴奋剂工作亦是如此。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妨害兴奋剂管理罪后,公安禁毒部门作为办理兴奋剂刑事案件的侦查主体,在兴奋剂综合治理体系中承担重要职能。新体育法列举了除体育部门外的公安、工信、农业、市场监管等10个部门开展对兴奋剂问题的综合治理,同时通过多部门协作的形式增强相关部门的主体责任意识,此举必将在理论和制度层面推动兴奋剂治理工作发展,进一步提升反兴奋剂工作成效与水平。

宣传教育:从单一到多元

无论对于兴奋剂治理还是毒品治理,预防宣传教育工作都尤为重要。新体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体育活动参与者和公众的反兴奋剂意识。”在法律层面对反兴奋剂宣传教育作出明确要求,特别是强调了对公众反兴奋剂意识的宣传教育,将推动教育对象从单一走向多元。在综合治理理念下,反兴奋剂的宣传教育主体除体育行政部门外,还应当包括教育、卫生、公安、网信等部门,由于受众不同,宣传教育必须实现精准化、科学化和差异化,不同部门应运用各自资源,发挥不同优势。

我国在毒品预防教育工作中积累的先进理念、经验和做法可以有效地应用于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工作之中。相关部门可利用自身宣传平台和资源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多措并举,提高公众对兴奋剂问题的认识能力和重视程度,进一步提升反兴奋剂宣传教育的效果。

组织体系:加强机构配置

新体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国家设立反兴奋剂机构。反兴奋剂机构及其检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检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反兴奋剂机构依法公开反兴奋剂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该规定明确了反兴奋剂机构的法律地位,同时对反兴奋剂机构的独立性以及接受监督进行了强调。

目前,我国从国家、省、市、县构建了四级禁毒组织。经过长期的工作实践,公安禁毒部门权责明晰,主要围绕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案件、开展毒品预防教育、管理易制毒化学品方面。整体而言,禁毒工作构建了上下联动、条块结合并行之有效的组织体系。

《反兴奋剂工作发展规划(2018-2022)》中指出,基本实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反兴奋剂机构,重点奥运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协会成立反兴奋剂部门。截至202110月,我国已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了专门的省级反兴奋剂中心,36个国家运动项目管理单位成立了反兴奋剂工作部门,国家层面于2007年成立了中国反兴奋剂中心。

近年来,反兴奋剂机构建设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但相较于禁毒组织机构的配置,仍有推进和改进空间。例如,地方反兴奋剂机构设置不完备。目前仍有部分省份未设立省级反兴奋中心,市级层面、县级层面反兴奋剂机构的设置也存在参差不齐问题。此外,妨害兴奋剂管理案件纳入禁毒部门管辖范围后,不同层级的禁毒部门都会涉及与反兴奋剂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情报分享、案件移送等工作,亦应配置相应机构。

科学研究与国际合作:交叉与共建

新体育法中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条分别规定了关于反兴奋剂科学研究和国际合作的相关内容,对于提升反兴奋剂工作水平和国际影响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禁毒领域的科研工作和国际合作取得了长足发展。污水监测技术、毛发验毒技术在禁毒工作中得到广泛应用,在评估毒情等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在国际合作方面,我国加入了《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并与18个国家签订了政府间禁毒合作协议或谅解备忘录,不断深化国际禁毒交流合作。

如前所述,兴奋剂与毒品存在交叉关系,一部分兴奋剂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毒品,为此,二者在科学研究和国际合作方面同样存在交叉,也有着广阔的对话和合作空间。毒品与兴奋剂实验室平台可以实现优势互补,禁毒大数据、人工智能平台等建设理念、经验可运用于反兴奋剂工作。禁毒工作和反兴奋剂工作可以在国际合作交流、国际执法协作等方面相互借鉴,延伸国际合作的内涵。

(作者系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禁毒与治安学院副教授)

内容来源:中国禁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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