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食毒品,会面临哪些法律后果?

作者: 日期:2023-07-07 单位:中国禁毒报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本文】

普法时间

我国坚持厉行禁毒方针,在禁毒法的统领下形成了刑事立法、行政立法和社会立法相互配合的禁毒立法格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61日起施行,全面规范禁毒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4部法律为禁毒刑事执法、行政执法提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设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13个毒品犯罪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吸毒等违法行为进行规定。我国厉行禁毒,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要是毒品犯罪,无论数量多少都要被定罪处罚。国务院先后发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戒毒条例》,为禁毒行政管理工作提供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拘留所条例》对有关禁毒责任要求进行明确。2015年出台《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以增补目录的形式及时列管易被滥用成瘾的物质。

禁毒法律法规是国家相关部门开展毒品问题治理的依据和指引,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珍爱生命,远离毒品。禁毒,从你我做起!

Q对吸毒人员的处罚包括哪些?A

吸毒是违法行为,我国的法律只规定了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戒毒条例》规定,如果吸毒者被认定为吸毒成瘾,还应当接受法定的戒毒措施。

Q戒毒措施包括哪些?A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条规定,戒毒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多种措施,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

Q社区戒毒的适用条件是什么?社区戒毒人员应履行哪些义务?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如何处理?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戒毒条例》的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应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Q社区康复的适用条件是什么?违反社区康复协议如何处理?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戒毒条例》的规定,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的人员拒绝接受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康复协议,并再次吸食、注射毒品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不得提前解除。社区康复不是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后续必经措施,是否责令戒毒人员接受社区康复,主要看对其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的表现、复吸的风险和回归社会的能力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评估的结果。

Q社区戒毒与社区康复有何联系与区别?A

社区戒毒与社区康复的决定机关相同,都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执行机关相同,都是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执行地点相同,都是戒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二者的目的和执行方法也基本相同。但二者的适用对象和适用时间不同,适用对象上,社区戒毒适用于初次发现的吸毒成瘾不太严重的吸毒人员,社区康复的适用对象为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适用时间上,社区戒毒时间为三年,社区康复为不超过三年。

Q强制隔离戒毒的适用条件是什么?适用时间是如何规定的?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Q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特定对象包括哪些?A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Q对自愿戒毒的人,公安机关还会予以处罚吗?A

《戒毒条例》第九条规定,国家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对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处罚。

Q戒毒人员有哪些权利?A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戒毒条例》第七条规定,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对戒毒人员戒毒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对戒断三年未复吸的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

Q    什么是吸毒成瘾?A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吸毒成瘾,是指吸毒人员因反复使用毒品而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脑病,表现为不顾不良后果、强迫性寻求及使用毒品的行为,常伴有不同程度的个人健康及社会功能损害。

Q具备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吸毒成瘾?A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七条规定,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一)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分;(二)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毒等情形。

Q具备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吸毒成瘾严重?A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一)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二)有证据证明其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多次使用两类以上毒品的;(三)有证据证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的。


内容来源:中国禁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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